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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国时期人口流动与户籍政策冲突研究:基于政权博弈与社会变迁的视角
一、分裂格局下的人口流动:十国时期的社会图景
公元907年朱温篡唐建立后梁,至979年北宋灭北汉,中国历史进入五代十国的大分裂时期。在这七十余年间,中原地区五代更迭频仍,战乱不休,而南方先后出现吴、南唐、吴越、闽、楚、南汉、南平、前蜀、后蜀九个政权,加上北方的北汉,史称\"十国\"。这种政权并立的格局,造就了中国历史上又一次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浪潮,其复杂性与深刻性远超汉唐。
(一)人口流动的动因与流向
十国时期的人口流动呈现出多维度驱动特征。军事冲突是最直接的动因,后梁与河东李克用集团的持续战争,使中原百姓\"骨肉流离,田园荒弃\"(《旧五代史·食货志》),仅后梁开平二年(908年)至乾化三年(913年),魏博、镇州等地就有\"十余万户\"南逃至江淮(《资治通鉴·后梁纪三》)。后唐灭后梁时,洛阳周边\"士民窜避,荆棘满城\"(《新五代史·唐本纪》),大量人口涌入相对安定的南方政权。
经济差异构成深层驱动力。吴越\"修水利,筑海塘,境内无饥馑\"(《吴越备史》),南唐\"比年丰稔,兵食有余\"(《钓矶立谈》),而中原地区\"连岁旱蝗,菽粟腾贵,人多流散\"(《旧五代史·晋书》)。这种经济差距促使北方人口向南方进行结构性迁移,据学者估算,五代时期北方人口南迁规模约占总人口的15%-20%,其中十国政权吸纳了主要移民群体。
政治庇护需求亦不可忽视。各政权为增强实力,普遍采取招徕人口的政策,南唐烈祖李昪\"宽仁为政,招徕流散,赐复三年\"(《江南野史》),吴越钱镠\"下令军中,所至不得掳掠,故士民多来归附\"(《十国春秋·吴越世家》)。这种政策吸引了大量逃避赋役或政治迫害的人口,形成\"四方之士多往依之\"的局面(《新五代史·南唐世家》)。
从流动方向看,呈现出三大主线:一是自中原向江淮、江南流动,这是最主要的流向,后梁、后晋时期的移民多涌入吴及南唐;二是自荆襄向巴蜀流动,前蜀、后蜀据有天府之国,成为荆南、湖南流民的避难所;三是自闽、粤向岭南沿海流动,南汉政权通过控制港口贸易吸引海外流民与本土越族融合。这种流动格局重塑了中国南方的人口分布,为宋代经济重心南移奠定了基础。
(二)流动人口的构成与特征
十国时期的流动人口呈现出复杂的社会分层。上层士大夫群体构成流动的精英层,后唐灭亡时,\"衣冠之士多避乱江南\"(《南唐书·烈祖本纪》),韩熙载、潘佑等北方士人南渡成为南唐重臣。中层包括手工业者与商人,吴越杭州、南唐金陵聚集了大量北方工匠,《吴越备史》记载钱镠\"招纳贤士,又得越中工匠,乃大治宫室\"。底层则是大量农民与流民,他们构成流动人口的主体,如后晋天福年间,\"河朔流民多寓江淮间\"(《资治通鉴·后晋纪二》),成为南方政权的劳动力储备。
流动方式上分为自发性流动与强制性迁移。自发性流动多因经济或政治因素驱动,如闽国后期\"政荒民散\",百姓\"多亡入南唐\"(《十国春秋·闽世家》)。强制性迁移则由政权主导,后梁朱温曾\"徙魏博军士家属数万户于洛\"(《旧五代史·梁太祖纪》),南唐灭闽后\"徙其宗室及士民于金陵\"(《资治通鉴·后周纪二》)。这种强制性迁移往往引发社会动荡,如后蜀孟知祥徙梓州民入成都,导致\"百姓怨嗟\"(《蜀祷杌》)。
流动人口的身份具有双重模糊性。一方面,他们脱离原户籍所在地,成为\"浮客\"或\"逃户\",失去原政权的法律保护;另一方面,在流入地往往难以获得正式户籍,《宋会要辑稿·食货》记载南唐\"括逃户,虽曾占田,多是浮寄,无有契券\"。这种身份模糊性成为引发户籍冲突的根源,也为政权间的利益博弈埋下隐患。
二、政出多门:十国户籍政策的差异化建构
十国政权基于地缘政治与资源禀赋的差异,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户籍管理制度,这些制度既继承了唐代户籍体系的遗绪,又因分裂格局而呈现出显着的本土化特征。户籍政策不仅是人口管理的工具,更成为政权博弈的重要手段,其差异化建构深刻影响了人口流动的方向与规模。
(一)中原政权的户籍政策延续与变异
后梁、后唐、后晋、后汉、后周五代政权虽更迭频繁,但在户籍管理上具有较强的延续性,基本继承了唐代的\"计口授田\"与\"租庸调制\"框架,但因战乱频繁而出现显着变异。后梁开平元年(907年),朱温\"定诸道户籍,命州县括逃户\"(《旧五代史·梁太祖纪》),试图恢复唐代的乡里制度,但实际效果有限,\"时方镇各自为政,朝廷命令多不行于境内\"(《资治通鉴·后梁纪一》)。
后唐庄宗时期曾推行严格的户籍核查制度,长兴二年(931年)下诏:\"委所在长吏,严切招携,各令复业,不得辄有差科,候及三年,然后依例差遣\"(《旧五代史·明宗纪》)。这种政策旨在吸引流民归业,但因军镇割据,\"诸州括得逃户,多是军镇奏留,致有劳逸不均\"(《五代会要·逃户》)。后晋石敬瑭为获取契丹支持,减轻赋税以收民心,天福三年(938年)\"诏天下除二税外,不得妄有科配,逃户复业者,三年免徭役\"(《旧五代史·晋书》),但此举导致户籍管理松弛,\"编户之民,流离者半\"(《旧五代史·食货志》)。
五代户籍政策的核心矛盾在于中央集权的衰落与地方割据的强化。后周世宗柴荣试图扭转这一局面,显德二年(955年)\"遣左散骑常侍艾颖等三十四人,下诸州检定民租,又诏诸州并县,户少者合并,废天下寺院三千三百三十六所\"(《旧五代史·周世宗纪》)。这种大规模的户籍与行政区划整顿,虽增强了中央对人口的控制,但随着世宗病逝,政策未能持续,中原户籍制度始终处于\"名存实亡\"的状态(《廿二史札记·五代户口》)。
(二)南方政权的户籍创新与地域特色
南方十国政权因相对安定的环境,得以在户籍管理上进行本土化创新,形成了与中原不同的制度体系。南唐作为南方最强大的政权,其户籍政策最具代表性。烈祖李昪时期\"定民籍,分土、客,土户占田,客户附籍\"(《江南野史》),将人口分为土户(土着)与客户(外来移民),客户需在居住满三年后才能获得正式户籍,这种分类管理既适应了大量北方移民的现实,又保证了政权的赋役来源。
吴越国的户籍管理则体现了鲜明的商业特色。钱镠政权为发展海外贸易,在杭州、明州设立\"客省\",专门管理外籍商人和流动人口,\"番商、逃户入籍者,许以货产抵税\"(《吴越备史》)。这种政策吸引了大量阿拉伯、波斯商人定居,形成\"胡商云集\"的盛况,同时对本土逃户采取\"以工代赋\"的方式,令其参与海塘工程以抵徭役,既解决了户籍问题,又促进了经济发展。
前蜀、后蜀的户籍政策则凸显了巴蜀地区的封闭性特征。王建入蜀后\"招辑离散,置义仓,定户籍,凡三十年,蜀人富实\"(《蜀祷杌》),但为防止人口外流,规定\"凡出蜀境者,需持官府路引,违者以逃户论\"(《十国春秋·前蜀世家》)。这种封闭政策在一定时期内保障了蜀地的人口稳定,但也导致后期\"民多逋逃,户口减耗\"(《宋史·后蜀世家》)。
南汉政权的户籍管理则具有明显的民族融合特征。刘?据有岭南,境内百越族群众多,因此实行\"华夷分籍\"制度,\"汉户输赋役,俚户输土贡\"(《南汉书·食货志》),这种政策既尊重了少数民族的传统,又保证了政权的财政收入,但也造成了户籍体系的二元割裂,为后世埋下民族矛盾隐患。
(三)户籍政策的核心差异与博弈逻辑
十国户籍政策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:一是户籍登记的标准,中原政权延续唐代\"计丁授田\",以丁口为核心;南方政权则多以\"田产\"为登记依据,如南唐\"以田定籍,田多者为上户\"(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)。二是对流民的态度,中原政权多采取强制归业政策,而南方政权则以招徕为主,如吴越\"流民复业者,赐田五亩,免租三年\"(《吴越备史》)。三是赋税征收的方式,中原仍行\"两税法\",而南方多实行\"以户等定税\",如闽国\"户分五等,上等输钱,下等输谷\"(《十国春秋·闽世家》)。
这些差异背后蕴含着深刻的博弈逻辑。对人口的控制直接关系到政权的赋税与兵源,因此各政权都试图通过户籍政策增强实力。南唐通过\"土、客分籍\"既吸纳了北方人才,又防止了本土人口流失;吴越通过商业户籍政策积累财富;而中原政权则因战乱频繁,始终处于\"争民\"与\"失民\"的恶性循环中。这种户籍政策的博弈,本质上是分裂时期各政权对有限资源的争夺,也成为人口流动与社会冲突的重要诱因。
三、赋役纠葛:人口逃亡引发的跨政权经济冲突
十国时期频繁的人口流动,使原本基于户籍的赋役征收体系受到严重冲击,人口逃亡引发的赋税纠纷成为政权间经济冲突的主要形式。这种纠纷不仅涉及具体的财政利益,更牵动着政权的统治根基,形成了复杂的跨政权经济博弈格局。
(一)逃户赋税的追缴与转嫁
人口逃亡导致原户籍所在地的赋役流失,因此各政权普遍采取追缴逃户赋税的政策,由此引发了大量跨政权经济纠纷。后梁时期,魏博镇百姓逃亡至吴地,后梁政府\"遣使至吴,请追逃户赋\"(《旧五代史·梁太祖纪》),吴政权以\"逃户已入吾籍,当为吾民\"为由拒绝,双方为此爆发边境冲突。这种情况在十国时期极为普遍,《五代会要·逃户》记载:\"诸州逃户,其赋税并仰邻保代纳,或流亡他境,则移文追征\",这种\"邻保代纳\"与\"移文追征\"的政策,将赋税负担转嫁到未逃亡者或流入地政权身上,加剧了社会矛盾。
南唐与吴越的赋税纠纷尤为典型。昇元年间(937-943年),南唐境内\"逃户多入吴越,唐主遣使请吴越归之,吴越王不许,曰:'难民来归,吾不忍驱之'\"(《资治通鉴·后晋纪三》)。南唐遂采取经济制裁措施,禁止与吴越通商,导致\"两国贸易断绝,物价腾贵\"(《江南野史》)。最终双方达成妥协:吴越允许南唐遣使至境内核查逃户,对愿归者给以路费,不愿归者则由吴越代纳部分赋税。这种妥协反映了政权间在人口与赋税问题上的相互制衡。
后蜀与南平的赋税纠纷则体现了特殊的地缘关系。后蜀据有巴蜀,而南平(荆南)控扼长江中游,后蜀逃户多经南平南下,后蜀政府\"移文南平,令捕逃户,南平王高从诲曰:'蜀地狭民贫,逃户皆吾之客户也,安可归之'\"(《十国春秋·南平世家》)。后蜀遂在边境设卡,对经南平南下的逃户征收\"过境税\",南平则针锋相对,对入蜀货物加倍征税,这种赋税战持续多年,直至北宋统一才告终结。
(二)赋役不均引发的社会动荡
逃户赋税的转嫁造成了严重的赋役不均,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动荡。在中原地区,\"逃户之赋,令邻保代纳,使富者益富,贫者益贫\"(《旧五代史·食货志》),后晋天福年间,魏州百姓因\"代纳逃户赋\"而\"相聚为盗,州郡不能制\"(《资治通鉴·后晋纪二》)。在南方政权,虽然对逃户政策较为宽松,但外来移民与土着居民的赋役差异也引发矛盾,南唐昇元三年(939年),\"土户诉客户赋轻,唐主命重定税法,土、客户俱以田多少为差\"(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),这种调整虽缓解了矛盾,但也暴露了户籍制度的内在缺陷。
更严重的是,赋役纠纷导致了跨政权的武装冲突。后周显德二年(955年),后周世宗以\"南唐招纳逋逃,苛敛商民\"为由,发动对南唐的战争,其《讨淮南诏》明确指出:\"蠢尔淮甸,敢拒大邦,逃户未归,边民有怨\"(《旧五代史·周世宗纪》)。这场持续三年的战争,表面上是统一战争,实则包含着对逃户与赋税控制权的争夺,最终南唐\"割淮南十四州,岁输贡物三十万\"(《新五代史·南唐世家》),其中就包括对逃户赋税问题的妥协。
(三)赋税博弈中的制度调适
面对频繁的赋税纠纷,十国政权也尝试进行制度调适,形成了一些区域性的解决方案。南唐与吴越在长期博弈后,于保大年间(943-957年)达成\"逃户协定\",规定:\"凡越境逃户,居满三年者,听留入籍,原属政权不得追征;未满三年者,愿归者听,不愿归者由流入地代纳一半赋税\"(《江南野史》)。这种按居住时间划分责任的方式,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双方的矛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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